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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,被告人吴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高速收费站冲卡,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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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天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,随后在匝道处掉头,返回天柱收费站。因担心被交警查处,撞杆冲卡出站。随后,民警在联山街道联山新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,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拒不配合。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告人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2.69mg/100m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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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,拒绝、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,应从重处罚。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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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一次酒驾终生后悔,酒驾的后果无法预估,有人因此失去工作,有人因此失去自由,有人承担巨额赔偿,更有甚者失去生命,害人害己害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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